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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行业的监管政策和犯罪风险

苹果版imtoken图标 2023-11-26 05:07:28

日前,继三大协会发布公告提醒炒币风险后,国务院金融委重磅表态,再次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对比特币的严格监管态度:“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人风险社会领域投放”。

笔者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监管政策分为交易所、交易和挖矿三类,并根据各机构/机构及其他地区相关监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总结了虚拟货币行业的监管政策(按照时间顺序排列)总结而成,仅供读者参考。

1.交流

(一)

行业监管政策

一、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紧急暂停ICO活动,并采取措施要求虚拟货币交易所在2017年9月30日前全面关闭其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交易活动

(二)

各地监管政策

1、2018年1月,央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发布《关于开展支付业务非法交易行为自查整改的通知》

要求辖内各法人支付机构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在所属单位和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采取有效措施阻断支付渠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2、2019年11月14日,上海金融稳定联合办公室、央行上海总部互金整治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整顿虚拟货币交易所业务的通知》

整顿辖区内涉及虚拟货币的活动。 包括在国内组织虚拟货币交易; 以“区块链应用场景”为由,发行“xx币”、“xx链”形式的虚拟货币,募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

3、2019年11月21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等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深圳市将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治工作》

防范“虚拟货币”违法违规风险,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查整顿。

4、2021年11月14日,上海市金融稳定联合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区整治办对在境内组织虚拟货币交易、发行虚拟货币、为境外ICO项目引流、代购代销三类虚拟货币活动开展查处工作。

2.交易

(一)

行业监管政策

1、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1)比特币不是真正的货币,不能作为市场货币使用

2)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受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3)所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但不禁止个人持有和交易

2、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1)代币发行融资(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发行数字货币,但不禁止个人买卖数字货币

3)个人购买非法售卖的代币不受法律保护,后果自负。 个人购买比特币、以太币、USDT等主流数字货币,法律并未明文禁止,民事法律行为遵循“法无禁止”。

4) 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数字货币交易所)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3、2018年1月26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境外ICO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提示》

1)加强虚拟货币领域监管

2)国内一些机构或个人仍在组织所谓的货币交易和场外交易,并配备做市商和担保人等服务。 这本质上是一个“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与目前的政策规定不同。 明显不一致

3)在这些关联交易中,国内部分社交平台为“虚拟货币”的集中交易提供各种便利,部分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上述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均面临政策风险,投资者应主动加强风险意识,保持理性,远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4、2018年1月17日,银冠支付[2018]11号《关于开展支付业务非法交易行为自查整改的通知》

1)通知指出,各单位立即在本单位和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支付渠道被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2)通知还提到,各单位要加强日常交易监控公职人员炒比特币违法吗,对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要及时关闭相关渠道,妥善处理结算资金,维护社会稳定

3)通知末尾提到,各单位需于2018年1月20日前向央行支付结算办报送自查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无需纸质版。报告,仅一份PDF红头文件(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或个人姓名印章)。

5、2018年8月24日,央行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理性对待区块链,不要盲目相信炒作承诺,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

6、2019年11月13日,央行发布《关于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发行或推广法定数字货币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发行法定数字货币(DC/EP),也没有授权任何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7、2019年12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防范借区块链名义进行ICO、“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提示》

各会员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遵守行业自律要求,积极抵制非法金融活动,不参与炒作ICO和“虚拟货币”交易活动。

8、2020年4月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参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投机炒作的风险提示》

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要求,不得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和相关投机行为。

9、2020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直接或间接将资金转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公职人员炒比特币违法吗,并作为筹码进行投注的,其赌博资金数额按照购买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实际投注金额确定。支付的资金数额。

10、2020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人民币包括实物和数字形式,为数字货币的发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销售数字代币。

11、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印发《预防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

首次将“以虚拟货币名义吸收资金”的行为定性为非法集资,将根据其行为和数额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12、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1)正确认识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及相关商业活动

2)相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3)消费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权益流失

4)加强会员单位自律管理

13、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召开金融委员会会议

加强对平台企业金融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止个别风险向社会领域传导。

十四、2021年6月21日,人民银行约谈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

1) 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各机构要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和场外交易者的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环节;

2)要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测模型,切实提高监测识别能力;

3)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确保相关监测处置措施落实到位。

15、2021年6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我行服务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声明》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产品、服务和渠道进行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交易。 工行将继续加强监测。 一经发现,工商银行有权采取暂停相关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控制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16、2021年6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我行服务进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声明》

中国农业银行坚决不开展和参与任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禁止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客户接入,并将加大对客户和资金交易的调查和监控力度。 一旦发现相关行为,将立即采取暂停账户交易、终止客户关系等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17、2021年6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我行服务交易虚拟货币对的公告》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在建行开立的账户充值虚拟货币交易资金、提取现金、购买或出售相关交易充值码等资金。

18、2021年6月2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我行账户、产品、服务和渠道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公告》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邮储银行账户、产品、服务和渠道进行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交易。

19、2021年6月21日,兴业银行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我行账户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声明》

兴业银行将坚决落实监管部门要求,禁止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在兴业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充值和提取、相关交易充值码的买卖等,不得通过兴业银行账户划转相关交易资金。

20、2021年6月21日,支付宝发布《关于禁止使用本公司服务进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声明》

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将受到监控和检查,一经发现将立即封锁。 加强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监控,严禁虚拟货币转账交易。

21. 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涉外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二)》

电子商务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等经销商明示交易对方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继续与之交易,符合刑法第287条之2的规定. 刑事责任。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电信和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以与市场价格明显不同的价格销售预付卡、虚拟货币等,并转账、套现或提取现金符合违反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包庇、隐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事先串通的,按共同犯罪论处;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2、2021年7月8日,国务院政策会议表示,

对于这些私人数字货币,是否作为货币信用存在,我们还在观察和研究中。 同时,要大力推广央行数字货币。

23、2021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1年下半年工作会议

重点推动平台公司金融业务规范发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违法行为。

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约谈从事金融业务的龙头平台企业,督促其全面落实金融监督、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要求,深入开展自查整改。

24、2021年9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年)》

金融秩序全面清理整顿。

P2P网络借贷机构全部关闭,非法集资、跨境赌博、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私募基金和金融资产交易场所风险化解取得积极进展,加强对大型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

(二)

各地监管政策

1、2021年7月6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风险提​​示》

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商业展览、营销宣传、有偿导流等服务。 辖区内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3.挖矿

(一)

行业监管政策

一、2018年1月2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通知》(整改办函〔2018〕2号)

积极引导企业有序退出“矿业”业务

二、2019年11月6日,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

该目录已于2019年8月27日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之前被淘汰的行业“虚拟货币挖矿”被删除。

3、2021年7月5日,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晓华接受《区块链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无论是交易还是挖矿,过度的资本投机都会造成金融空转,脱实向虚,与我国的发展政策背道而驰,因此国家的调控力度会不断加大。 未来,虚拟货币交易和挖矿行为的监管可能会更加严格。

(二)

各地监管政策

一、2018年1月4日,内蒙古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指导我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有序退出的通知》

明确“‘矿业’产业与实体经济无关,消耗大量能源,部分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部分企业将‘大数据产业’打包享受优惠政策”。当地的电价、土地和税收。” 并被取缔。

2、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确保完成“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双控目标任务的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

提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全面清理关停,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 并特别提到,严禁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这一次,虽然“挖矿”在内蒙古只是明令禁止,但预示着重拳之下的监管大幕即将拉开。

3、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改委印发《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根据八类对象,提出了不同的打击和惩罚策略。 查处以虚拟货币形式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将“挖矿”企业和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将涉“挖矿”的公职人员全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机构。

4、2021年6月2日,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召开虚拟货币“挖矿”调查座谈会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将分别通报各自供电地区虚拟货币挖矿情况及相关建议,分析今年关停虚拟货币挖矿对四川弃水弃电的影响。

5、2021年6月3日,包头市能源消耗双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个人来信来访的公告》

全面受理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个人的投诉举报。 举报范围包括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包括其他隐蔽形式的“挖矿”企业和实体)、个人; 冒充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个人等。

6、2021年6月9日,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全面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通知》

请求清理。 严禁在各地设立和审批各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现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一律全面关闭。 同时,坚决查处以大数据、超算中心等名义设立项目,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项目主体。

7、2021年6月9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发改委发布《关于立即清理整顿企业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通知》

2021年6月9日14:00前对所有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8、2021年6月12日,云南省能源局人士证实

按照通知要求,迅速组织各用电部门开展联合督查。 截至今年6月底,比特币矿业企业用电清理整顿工作已完成,严肃查处比特币矿业企业依托发电企业、擅自接电、逃电等行为. 一经发现立即停电,取消国家输配电费、基金等营利性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发电企业擅自利用所发电力向比特币矿业公司供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严肃查处比特币矿业企业用电安全隐患。 一经发现,将责令立即停业整顿。

结合以上关于虚拟货币交易、开交易所、挖矿的行业监管规定,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案例可知,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因挖矿行为本身而涉及刑事处罚的案件,但关于虚拟货币的交易以及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笔者认为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如下:

1. 欺诈

案号:(2021)金01行终131号

涉案模式:作案人利用Ray-ex等虚假投资平台建立微信群,以推荐股票为名,将受害人招募入群。 作案者扮演讲师、投资人等角色,骗取受害人信任,诱导受害人下载Ray-ex等虚假投资平台,让受害人在该平台“投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通过将钱转入犯罪者提供的银行卡。

同时,作案者在平台上操纵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上涨,制造投资获利的假象。 在受害人的投资转账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行为人要么制造暴跌或投资失败的假象,要么直接关闭虚假投资平台。 通过其他方式,将受害人的资金收为己有,通过洗钱的方式非法获取赃款,并按比例分配赃款。

2、集资诈骗

案号:(2020)粤兴终623号

涉案模式:演员以天翼嘉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翼嘉禾公司)名义,公开出售LCC影视区块链虚拟货币(以下简称天翼嘉禾公司)给通过会议、培训和线下发展等方式向公众开放。 LCC币),并标榜该币只涨不跌,以高收益为诱饵,吸引大众投资。

期间,各行为体利用虚假身份召开业务推介会,向社会宣传宣传,并为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代为代购代购LCC币。 2018年3月,几位投资人发现LCC币交易网站无法登录交易后,为继续招商引资,行为人将LCC币兑换成柏拉图PTO珠宝区块链虚拟货币。

三、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

案号:(2021)金01行终131号

涉案模式:作案人利用Ray-ex等虚假投资平台建立微信群,以推荐股票为名,将受害人招募入群。 作案者扮演讲师、投资人等角色,骗取受害人信任,诱导受害人下载Ray-ex等虚假投资平台,让受害人在该平台“投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通过将钱转入犯罪者提供的银行卡。

同时,作案者在平台上操纵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上涨,制造投资获利的假象。 在受害人的投资转账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行为人要么制造暴跌或投资失败的假象,要么直接关闭虚假投资平台。 通过其他方式,将受害人的资金收为己有,通过洗钱的方式非法获取赃款,并按比例分配赃款。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2019)浙0324行初519号

涉案模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合法批准,行为人在其在永嘉县开设的红茶馆内,通过网络投资国产Tick币和菲律宾Tick币,获取高额回报。 通过口耳相传、微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非法吸收被害人“投资款”565万余元,随后又先后将“投资收益”241万余元支付给受害人。受害者,后来被称为 Tikcoin 贬值损失无法返还本金。

5.非法经营罪

案号:(2020)陕01行终185号

涉案模式: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行为人利用电子交易平台先后设立西安天矿矿业有限公司、西安中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名臣盛世矿业有限公司、西安租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聘请业务人员,让其通过网络招揽客户,在公司虚拟机上非法进行黄金、铜、比特币等期货交易网络平台,并从中赚取服务费。

综上,笔者认为

在我国,虽然持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并不违法,但不排除作为一种不受监管的虚拟商品,被少数诈骗分子和不法集资分子利用,成为一种工具犯罪。

交易虚拟货币和开设虚拟货币交易场所的行为因模式不同,可能涉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罪等。涉及。 各市场主体应注意防范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免陷入违法犯罪的不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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